什么是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后,票据持有人还能否向法院主张权利?)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转自:江苏高院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票据纠纷案件。甲公司以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不善遗失为由,向张家港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甲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汇票到期日前,通过支付对价取得该票据的乙公司向付款行提示承兑时,被告知该票据已挂失遭拒付。乙公司遂持案涉承兑汇票原件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除权判决,并确认其为案涉承兑汇票的权利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因除权判决被推定为票据权利人,仅具有形式上票据权利人身份。现乙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主张其具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申报权利,进而提起诉讼。案涉票据的实质票据权利人需通过本案票据实体纠纷审理予以确定。根据票据的无因性,持票人可不问前手当事人之间设立票据的原因、有无契约纠纷。
在本案中,乙公司已提供证据证实其在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之前即通过支付对价取得案涉银行承兑汇票;而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乙公司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或者明知上述情形出于恶意等非法取得票据的情形,故乙公司取得票据行为合法,系案涉票据的实质票据权利人。故,判决支持乙公司的诉请。
法官说法:
当今社会,使用票据付款已成为交易惯例之一。票据合法持有人遭受到所持票据经公示催告被拒付的情形亦屡见不鲜。
法官提醒,法院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的除权判决,并未对权利争议进行实质审查,只是恢复了公示催告申请人作为持票人的形式资格。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的,可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该法院诉请撤销除权判决,同时确认其为实质票据权利人。通过实体审理,有证据表明实质票据权利人并非公示催告申请人时,理应将票据权利回归实质票据权利人,如该申请人已经依据除权判决获得票据利益的,亦应将该利益返还实质票据权利人。因此,票据合法持有人在遭遇上述情形时,应及时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诉请维护自己的合法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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