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银行错误扣款 无权要求银行三倍赔偿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在外出差的我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手机短信,称我的信用卡到期还款金额为1.2万元,而和该信用卡绑定的储蓄卡账户金额仅剩2000余元,不足以清偿欠款,要求我赶紧还款。由于我除零星花费外并无大额支出,对此很是疑惑,但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加之担心造成不良记录影响自身信誉,遂通过自动柜员机向信用卡内存入了1万余元。出差回来,我核对发现自己并没有欠款,但银行已从我的信用卡中扣除了1.2万元。我认为银行捏造事实,诱使我存款并私自侵占构成欺诈,要求银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给予三倍赔偿,遭到拒绝。银行称系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可以返还我多存的钱款。请问,信用卡被银行错误扣款,能否获得三倍赔偿?
邓小燕读者:
你无权要求银行给予三倍赔偿,但可以要求银行返还钱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一方面,银行的行为并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但适用该条款的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而欺诈消费者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即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及信息共享的情况下,一方以虚假的言行掩盖事实真相,故意施诈使对方上当受骗。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银行没有欺诈的故意:出现如此后果源于系统故障,银行并无隐瞒真相、故意施诈、让你上当受骗的故意和行为。也就是说,不能因为银行结算系统出现问题,便就此推定银行具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侵占你钱款的目的。
另一方面,就行为性质而言,银行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即银行没有占有你1.2万元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却在客观上占有了你的钱款。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也指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据此,你可以要求银行返还钱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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