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股权激励是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方法,属于期权激励的范畴。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今天卡宝宝小编给大家带来了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一、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
要看看:《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问》
二、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内容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 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中股权奖励计税价格如何确认:
(1)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
(2)对非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根据个人取得的股权份额所对应的企业净资产确定其公平市场价格。对于企业净资产无法确定的,可以通过最近一段时期企业 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合理转让价格类比确定。若净资产法和类比法都无法确定股权价格的,企业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可通过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股权价格。
2.财税〔2015〕1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 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
(1)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 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
(2)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特别提醒: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希望小编以上的总结能帮助对“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不了解的蛙友们。更多相关信息,请实时关注卡宝宝网。网站汇聚了海量资讯,欢迎您的分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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