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我们知道平时夫妻结束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通常为离婚,婚姻状态登记为离异。但是,其实法律上还有两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一种就是确认婚姻无效,一种就是可撤销的婚姻,这两种婚姻登记状态为未婚。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学学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来解读哪些婚姻确认无效,哪些婚姻可以撤销。
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婚姻无效:
(一)重婚;
通俗点说就是一夫一妻制,第一次婚姻有效,第二次以及后面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指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一般直系血亲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一般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表侄姑侄等血亲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具体指男的不能早于二十二周岁,女的不能早于二十周岁。
总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这里,大元宝还有着重说下关于婚姻无效后的财产处理、赔偿问题、孩子问题:
1、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2、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中的第四条: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婚姻被宣告无效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精神损害,也包括因缔结婚姻造成的财产损失。
3、婚姻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中的第五条:在无效婚姻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此外,在监护、收养等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事项中,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无效婚姻当事人在终止同居关系时,有关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应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举个例子,王五隐瞒了自己已婚的情况,花言巧语骗取了二十岁小花的信任,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在小花老家举办了婚礼,答应小花满二十周岁,就去领证。后来东窗事发,被小花发现了王五未离婚的情况,愤怒之下,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五犯重婚罪,与小花婚姻无效,并赔偿小花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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