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贷款余额区间、禁止跨区域放贷 监管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打补丁”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再迎统一规范,2月20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落实风险控制、明确三项定量指标、严控跨区域经营几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要求商业银行应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明确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在分析人士看来,此次《通知》能够有效遏制互联网贷款规模的快速扩张,也有利于从源头上明晰地方法人的业务边界,引导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坚守发展定位。
银行应自主完成重要风控环节
为了引导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于2020年7月颁布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此次《通知》也是对《办法》的进一步补充。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办法》发布以来,在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促进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监管部门也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通知》落实风险控制要求,明确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同时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在本《通知》规定基础上,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谈及监管出台《通知》的考量,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分析称,《办法》颁布后,互联网贷款业务得到大幅规范,但这半年多来又面临一些新形势,出现一些新情况,例如去年下半年部分互联网平台在金融营销宣传方面的不当方式引发争议,此次《通知》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办法》内容制定更为完善的细则,能够有效遏制互联网贷款规模的快速扩张。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通知》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
对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的考虑,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应称,从整体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明确限额管理量化标准
为营造公平展业、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原则,审慎开展与各类机构的合作。《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道。
同时,《通知》还细化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在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看来,此前商业银行通过联合贷款业务形式对外贷款没有限制,现在有了一定贷款余额限制会导致两种情况产生。第一种情况,哪个合作机构先拿到牌照,也势必会占据和斩获一定市场。其次是网络小贷联合贷款的资产质量情况和风控情况,如果说网络小贷公司的资产质量较差,风控体系不完备。在风险定价的前提下,再加上现在已经制定了贷款余额限制标准,银行肯定优先选择资产质量较好、风控较好的机构合作。正因为有了贷款余额限制,对于网络小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要求也会更加严格,此类联合贷款的业务模式需要建立好各自的明细记录表,分类管理,并且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
近年来,部分地方城商行、农商行通过互联网贷款变相突破地域经营限制的问题已然引起关注。《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各个领域均加强了对地方性银行跨区经营的规范整改工作。在央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同时,《办法》第62条也专门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苏筱芮表示,地方法人跨区经营的风险防范是去年以来的工作重点,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借助互联网渠道快速扩张业务规模,既有互联网贷款,也有互联网存款,存在底层风险隐患,可能导致风险外溢。此次《通知》有利于从源头上明晰地方法人的业务边界,引导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坚守发展定位。控制跨区域经营后,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需要深耕本地经济,不去片面追求规模的快速增长,而是立足于本地精细化发展道路。
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补充指出,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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