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拓展企业注册商标品牌的融资功能,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授信支持和贷款的融资模式。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单位为借款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武汉市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为贷款人。
第四条 借款人必须是出质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注册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注册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应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并出质。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贷款人提供的统一格式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四)由贷款人认可的具备一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拟出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评估报告;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出质商标使用情况、出质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商标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不明确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 贷款人在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预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授信和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可以为单一借款合同作保证,也可为贷款人对借款人一定期限的综合授信作保证。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综合授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其间,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适当调整综合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借款人可随借随还。
第十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授信额度以出质注册商标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按注册商标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注册商标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一条 经贷款人审查拟批准质押融资授信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贷款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利率、资金用途、种类;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及评估价值;
(五)担保的范围;
(六)贷款的支付方式;
(七)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办法,出质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八)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
(九)合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按照《登记程序》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质权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借款人与贷款人。
第十四条 对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专用权出质的,金融机构应优先予以办理,并在贷款额度和利率上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登记程序》的规定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前解除出质合同,或者出现其他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情形,可以按照《登记程序》的规定办理注销申请。
第十七条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出质注册商标,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优先受偿后,剩余金额退还借款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贷款人申请,将待处置的出质注册商标有关信息,发布在武汉红盾信息网(www.whhd.gov.cn)和武汉商标广告网(www.whsg.gov.cn)。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借款人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指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切实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和违约纠纷协调处理机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及时在媒体上公告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认定情况。各金融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情况。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中出现的违约纠纷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应予积极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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